亚行对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的特点探析|邹春萌 ,赵亚洲
作者简介: 邹春萌,云南大学周边外交研究中心研究员;赵亚洲,广西民族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
基金项目: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科研项目“亚行在湄公河地区的投资援助对澜湄合作的经验启示”(项目号:CXTD2018025)的中期成果,受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澜湄合作研究”的资金支持。
摘要: 亚行作为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在亚太地区已有50多年的发展历史,不仅为亚太地区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也帮助各国建立相互之间的经贸关系,促进亚太地区减贫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作为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机制的主导者、筹资方,亚行利用该机制,加大对次区域国家的投资援助,形成了独特的投资援助特点,为次区域各国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2016年,次区域国家共同倡导的澜湄合作新机制正式运行。亚行推动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机制发展的一些好的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澜湄合作借鉴和学习。
关键词: 亚洲开发银行;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次区域经济合作
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1966年正式成立,至今已逾50年。大湄公河次区域六国中的越南、泰国、柬埔寨和老挝四国均是亚行的创始成员国,中国和缅甸分别于1986年和1973年加入。作为亚太地区的区域性多边金融机构,亚行一直致力于亚太地区减贫,为亚太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包括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援助,促进了该地区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1992年,亚行倡导成立了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简称GMS合作机制),中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和越南等次区域六国在亚太地区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亚行对次区域六国的投资援助规模进一步增加。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亚行利用GMS合作机制对次区域国家的投资援助已形成一套成熟而完备的投资援助体系,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合作经验,并形成了鲜明的地区特点,为次区域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受到次区域各国的欢迎。2016年,次区域六国共同倡导成立了自己的区域合作机制,即澜湄合作机制。相比较GMS合作机制,澜湄合作机制建设时间短,发展还不完善,可以说尚处于“幼年时期”,澜湄合作机 制的推进有必要借鉴和学习亚行推动GMS合作机制过程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因此,本文试图详细梳理亚行对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的投资援助发展进程,分析其特点,归纳其经验,以期为澜湄合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
亚行自1966年成立以来,对次区域国家的投资援助发展迅速。1992年,在亚行的倡议下GMS合作机制的建立,为亚行对次区域国家的投资援助提供了更好的平台。通过GMS合作机制,亚行对次区域的投资援助规模进一步增加,在亚太地区的比重越来越大;同时,尽管中国于1986年才加入亚行,但从总量来看,亚行对中国的投资援助无论在项目数上还是金额上都是最多的。
1967-1976年亚行运行的第一个10年,亚行对次区域的投资援助规模较小,项目涉及次区域的泰国、缅甸、越南、老挝、柬埔寨五国(未涉及中国),金额共计4.85亿美元。1977-1986年的第二个10年,亚行的投资援助项目涉及次区域的泰国、缅甸和老挝三国(未涉及中国、越南、柬埔寨),总金额增至18.95亿美元,相较于上个10年增加了14.10亿美元,增幅291%。1987-1996年的第三个10年,亚行对次区域的投资援助项目涉及泰国、越南、老挝、柬埔寨、中国五国(未涉及缅甸),共计102.33亿美元,较上个10年增加了83.38亿美 元,增幅高达440%。1997-2006年的第四个10年,亚行对次区域的投资援助共计181.09亿美元(仍未涉及缅甸),较上个10年增加78.76亿美元,增长77%;2007-2016年的第五个10年,亚行对次区域六国的投资援助达到362.38亿美元,较上个10年增加181.29亿美元,增加1倍(详见表1)。
注:统计资源来源是以十年为单位进行统计,统计数据经过四舍五入处理。
资料来源:ADB, Operational Approvals Member and by Decade,1967-2016,
https://data.adb.org/dashboard/adb-operational-approvals-through-decades-1967-2016。
亚行以项目为主导对次区域国家展开投资援助,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亚行对次区域国家的投资援助项目共计2851个,投资援助资金总额达669.60亿美元。其中,对中国的投资援助数量和金额均居首位,投资援助的项目数和金额占比分别为39.74%和54.34%;对越南的投资援助其次,项目数和金额的占比分别为18.63%和24.15%;对泰国的投资援助项目数和金额占比分别为9.75%和10.24%,居第三位;而对柬老缅三国的投资援助相对较少,对柬埔寨的投资援助项目数和金额占比分别为12.59%和3.68%,对老挝的投资援助项目数和金额占比分别为14.63%和4.20%,对缅甸的投资援助项目数和金额占比分别为4.67%和3.38%(详见图1)。
注: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其中建议批准项目未包括。 资料来源:ADB, Cumulative Lending,Grant and Technical Assis-tance Approvals, 2016(XLSX),https://data.adb.org/dataset/cumu-lative-lending-grant-and-technical-assistance-commitments。
作为区域性金融机构,亚行自成立以来,尤 其是GMS合作机制建立以后,其对次区域国家的投资援助金额占亚太地区的比重呈不断上升之势。1967-1976年,亚行在亚太地区的投资援助总额为33.61亿美元,对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金额占14.43%;1977-1986年,亚行在亚太地区的投资援助总额为160.41亿美元,对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金额占11.81%;1987-1996年,亚行在亚太地区的投资援助总额为430.63亿美元,对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金额增至23.76%; 1997-2006年,亚行在亚太地区的投资援助总额为640.75亿美元,对次区域国家的投资援助比重进一步上升至28.26%;2007-2016年,亚行在亚太地区的投资援助总额为1403.11亿美元,对次区域国家的投资援助的比重略有下降,为25.83%,仍占四分之一强(详见图2)。
图2 亚行对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的投资援助与其他亚太国家投资援助的金额比较(单位:百万美元) 注:统计资源来源是以10年为单位进行统计,统计数据经四舍五入处理。资料来源:ADB, Operational Approvals Member and by Decade, 1967-2016,https://data.adb.org/dashboard/adb-operational-approvals-through-dec-ades-1967-2016。
根据亚行官网的数据,亚行对次区域各国的投资援助项目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农业(包括农业、自然资源和农村发展)、教育、能源、金融、医疗卫生(包括健康和社会保护)、工业贸易、交通运输、部门管理(包括公共部门管理和多部门管理)、供水和城市基础设施服务、信息和通信技术(ICT)等不同领域都有涉及(如图3所示)。 从领域来看,亚行对次区域各国的投资援助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图3 亚行对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项目分领域的总体情况(单位:百万美元) 注: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其中建议批准项目未包括,未计入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的投资援助,因为亚行只对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的缅甸有信息和通信技术方面的投资援助。资料来源:ADB, Cumulative Lending, Grant and Technical Assistance Approvals, 2016(XLSX),https://data.adb.org/dataset/cumulative-lend-ing-grant-and-technical-assistance-commitments。
第一,基础设施领域是亚行对次区域投资援助的重中之重。交通运输、能源、供水和城市基础设施等领域是亚行对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最多的领域,这是亚行对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的一大特色。次区域国家多为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发展水平低,资金投入严重不足,亚行重点帮助次区域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交通运输领域,旨在改善该地区落后的基础设施面貌,提高次区域生产要素的流动效率,增加区域内外的投资与贸易吸引力。在交通运输方面,为改善大湄公河次区域各个国家内部以及相互之间的道路拥堵状况(农村和城市道路、公路、高速公路以及国家间高速公路),促进互联互通,亚行先后实施了“大湄公河次区域东西经济走廊项目”“大湄公河 次区域高速公路项目”和“大湄公河次区域城镇发展项目”等项目。在能源方面,亚行致力于帮助次区域国家发展可靠而充足的电力供给,以便能够最大效用地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增长,2003年12月9日亚行在次区域国家实施了“大湄公河次区域输配电工程项目”。在供水和城市基础设施方面,亚行以“人人享有清洁水资源”为愿景,致力于优化次区域国家城市、社区和农村供水服务与管理。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在亚行对次区域投资援助总额中,交通运输占比高达39.07%,能源占比达18.31%,供水与城市基础设施占比为12.57%,三项合计占比约70%。
在交通运输领域,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亚行对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项目总数为487个,金额达259.75亿美元。由于国土面积大,中国交通运输领域获得亚行248个投资援助项目,共计177.97亿美元,占了亚行对次区域六国交通运输投资援助的一半,这也是亚行对中国投资援助最多的领域。相对而言,亚行对次区域其他国家交通运输领域的投资援助较少,越南交通运输领域获得亚行84个项目共计54.95亿美元;泰国交通运输领域获得40个项目,共计13.0亿美元;老挝交通运输领域获得52个项目,共计5.22亿美元;柬埔寨获得49个项目,共计5.30亿美元;缅甸获得14个项目,共计3.32亿美元。
在能源领域,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亚行对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项目总数为382个,金额121.77亿美元。其中,对中国投资援助181个项目59.4亿美元,居首位;对越南投资援助54个项目27.05亿美元;对泰国投资援助59个项目26.23亿美元;对老挝投资援助48个项目5.07亿美元;对缅甸投资援助18个项目2.20亿美元;对柬埔寨投资援助22个项目1.82亿美元。
在供水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亚行对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项目总数为290个,金额83.58亿美元。其中,中国获得119个项目53.27亿美元,居第一位;越南获得52个项目16.15亿美元;泰国获得31个项目6.06亿美元;老挝获得42个项目3.50亿美元;柬埔寨获得29个项目2.64亿美元;缅甸获得17个项目1.96亿美元。
第二,农业、医疗卫生、教育等民生领域也是亚行对次区域投资援助的重点。为改善次区域国家的民生问题,农业、医疗卫生和教育领域自始至终都是亚行对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的重点。亚行通过低息贷款、赠款及技术援助等手段对该地区的农业、健康和教育领域实施广泛投资援助,截至2016年12月31日,在亚行对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项目总额中,农业占比12.40%、教育占比3.28%、医疗卫生占比2.19%,三项合计接近20%。在农业领域,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亚行对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项目总数为573个,金额82.42亿美元。其中,对中国投资援助225个项目,46.76亿美元,超过总额的一半;对越南投资援助98个项目,15.79亿美元;对老挝投资援助93个项目,4.39亿美元;对柬埔寨投资援助75个项目,7.09亿美元;对泰国投资援助44个项目,4.22亿美元;对缅甸投资援助38个项目,4.16亿美元。
在医疗卫生领域,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亚行对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项目总数为116个,金额14.56亿美元。其中,对越南投资援助39个项目,共5.72亿美元;对泰国投资援助5个项目,共5.02亿美元;对老挝投资援助28个项目,共1.31亿美元;对柬埔寨投资援助17个项目,共1.05亿美元;对缅甸投资援助6个项目,共0.86亿美元;对中国投资援助21个项目,共0.61亿美元。
在教育培训领域,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亚行对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项目总数为164个,金额21.83亿美元。其中,对越南投资援助43个项目,共10.38亿美元;中国投资援助27个项目,共3.13亿美元;对柬埔寨投资援助37个项目,共3.0亿美元;对老挝投资援助37个项目,共2.63亿美元;对泰国投资援助14个项目,共1.65亿美元;对缅甸投资援助6个项目,共1.04亿美元。
第三,亚行还注重次区域国家能力建设方面的投资援助。部门管理领域是亚行对次区域国家能力建设投资援助的着重体现,由公共部门管理和多部门管理两个部分组成。在公共部门管理方面,亚行为帮助次区域国家政府更有效、更公平地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能力,从公共支出与财政管理、经济事务管理、公共行政、国有企业改革、权力下放、法律和司法、社会保护等7个方面对次区域国家实施公共部门管 理能力建设项目。在多部门管理方面,亚行为提高次区域国家在已有投资援助项目上的协调与管理能力,开展了多个多部门管理项目,如亚行在柬埔寨实施的“电力和教育部门的项目管理与协调”。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亚行对次区域国家部门管理领域投资援助的项目总数为462个,金额为37.49亿美元,在对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总额中占5.64%。
此外,金融和工业贸易等领域的投资援助项目也占有一定比例。为了促进次区域国家金融部门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亚行实施了包括小额信贷、中小企业融资和监管改革等一系列金融项目。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亚行对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项目总数为253个,金额为30.25亿美元,占亚行对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总额的4.55%。
工业贸易发展水平的高低是衡量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普遍处于工业贸易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时期,为此,亚行投资援助了诸多工业贸易领域的项目。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亚行对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项目总数为122个,金额为13.25亿美元,占比1.99%。
总之,亚行的投资援助项目遍及次区域国家的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的不同领域。同时,亚行根据国际、地区以及次区域国家的发展形势和诉求,适时调整投资援助重心,十分注重与次区域国家发展需求的结合。在亚行成立的第一个10年,次区域国家的农业和农村发展普遍比较落后,亚行将其大部分投资援助集中投入在该地区国家粮食生产和农村发展上。在第二个10年,受第一次石油价格冲击,亚行随之加大了对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加大了能够推动次区域各国国内能源开发的项目。在第三个10年,第二次石油危机对次区域的不利影响依旧存在,亚行在加大次区域基础设施投资援助的同时,持续增加能源项目的投入。在第四个10年,次区域国家深受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金融领域发展动力不足,严重影响经济收益。为此,亚行通过一系列投资援助项目和方案,加强次区域国家金融部门发展。同时,亚行于1999年将减贫作为对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的首推目标,为穷人建立社会安全网。在亚行发展的第五个10年,因受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疫情的持续影响,亚行随即将投资援助的重点向医疗卫生和健康方面倾斜。当前,亚行发展进入第六个10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渐减弱,经济有了明显的复苏势头,但次区域国家仍然面临艰巨的挑战,仍然是世界上穷人人口占比高、贫富差距大和不平等问题最突出的区域之一,亚行故将投资援助重点放在促进次区域国家包容性经济增长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上。
对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的过程中,亚行一直以项目为主导,秉持科学严谨的投资援助方式,区域特色明显,不仅具有清晰而明确的宗旨和职能定位、标准而严密的行为规范、有效而精简的决策机制、科学而严谨的评估体系和项目管理,同时融资渠道多式多样、投资援助方式多元,这是亚行50余年推进区域投资援助的重要经验。
(一)清晰而明确的宗旨和职能定位
亚行在筹建阶段就确定了清晰而明确的宗旨和职能,即为亚太地区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投资援助,致力于亚太地区减贫,促进亚太地区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20世纪60年代后期,亚太地区发展资金和技术严重不足,迫切希望能够得到外部资金和先进技术的支援以推动经济发展和减少贫困,亚行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GMS合作机制成立,亚行仍旧秉承该合作宗旨。亚行对于减贫和促进经济增长有其自身独特的理解和诠释。亚行认为,贫穷的衡量标准有多层性,既包括收入水平、就业、工资,又包括基础教育、医疗保健、营养、饮水卫生。因此,亚行将其大部分的资源用于削减收入性贫穷与非收入性贫穷的减贫中。另外,在发展理念上,亚行倡导可持续性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从根本上来说,亚行的投资援助立足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发展和减少贫困,考虑到了次区域国家的发展需求,因而受到了次区域国家的欢迎。
(二)标准而严密的行为规范
亚行在行为规范方面制定了一套完整的体制机制,旨在规范组织成员行为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反腐败机制、信息透明机制和问责机制。
反腐败机制旨在规范组织成员的道德标准,亚行以政策和实践两方面对其组织成员的具体行为进行约束。在政策方面,表现在制定和完善反腐措施;在实践方面,表现在设立专门的反腐机构,加强反腐调查等。信息透明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化亚行的国际形象,使亚行成为一个被世界所效仿的区域性金融机构和推进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龙头。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2005年亚行制定了《亚洲开发银行公共信息交流政策—信息披露与交流》,取代了 1994年的《信息政策与战略》和《信息保密与披露政策》,确保各种投资援助行为的透明性,以接受区域内外的监督,为投资援助项目的顺利实施起到促进作用。此外,亚行于2003年5月出台了一项新的问责机制。该机制包括项目特别协调人实施的磋商和由合规小组负责实施的合规检查两个阶段。从新的问责机制的内容上可以看出,亚行对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的项目是严格按照其制定的程序来执行的,这就有效保障了投资援助项目的实施效果,提升了亚行投资援助项目的质量。
(三)有效而精简的决策机制
亚行在权力机构、议事程序以及投票权等方面,具有一个有效而精简的决策机制。在权力机构上,亚行实行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管理层三级管理体制。这种三级管理体制的设置,优势在于权责清楚,分工明确,可以有效保障亚行内部管理上的高效运行,同时也能照顾到包括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在内的每个成员国在亚行都占有一定的权利,体现了亚行作为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公平性。在议事程序上,亚行理事会的议事程序主要规定了董事会和行长在筹备理事会上的权限和职责、理事会的表决方式、会议的主要形式等。理事会负责对设定的议程进行讨论和表决。董事会在亚行议事程序中居于最中心的位置,一方面根据理事会的指示全面监管投资援助项目,另一方面对投资援助项目进行具体指导、实地调研并制定出具体的工作细则。分工明确和专项专办的亚行议事程序,确保了亚行对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项目的质量,也提高了办事效率。在投票权上,亚行章程规定,亚行将20%的总票数平均分给每个成员国,剩余80%的票数根据成员国认缴股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但是,为了防止发达国家过多占据股份,获取更多话语权,排挤地区内发展中国家,亚行章程也规定,亚洲地区成员国应拥有至少60%的投票权,体现了亚行在本地区的“亚洲特征”,照顾到了本地区成员国在亚行决策中拥有一定比例的权利,更是体现了亚行的平等性和公平性。因此,次区域国家在亚行的投资援助项目决策中拥有一定的话语权。
(四)科学而严谨的评估体系和项目管理亚行内部拥有一个庞大而专业的评估专家组,对每一个投资援助项目进行实地调研、考察和科学评估。在此基础上,亚行专家组针对即将投资援助项目形成书面可行性报告,报亚行理事会批准。亚行理事会根据专家组呈现的现场实证情况进行项目审批,待理事会批准之后,该投资援助项目才能真正落地实施。亚行对项目科学评估还体现在对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兼顾。这种项目评估体系,在其他多边开发银行中并不多见,彰显了亚行对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的独特优势。此外,亚行还遵循严谨的项目管理,项目投资阶段、项目实施阶段以及项目完工封存阶段都有一套严谨而完整的管理体制,特别是对投资援助项目进行投资管理时会统一投资主体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在项目完工封存之后,亚行还会对该项目进行反馈和评价,总结以往投资援助项目的成功经验或失败教训,及时规避不足之处,从而促进投资援助的可持续发展。
(五)多式多样的融资渠道亚行的资金来源大致为认缴股本、借款、普通储备金、特别储备金、净收益、预交股本、亚洲开发基金、技术援助特别基金、日本特别基金以及联合融资等。其融资渠道具有很强的立体感,横纵方向都有不同的融资方式。首先是横向联合融资方式,主要是来自各成员国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国际组织资金的支持。这就 要求亚行必须要与各成员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之间建立强有力的合作伙伴关系,以确保亚行对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项目的持续性和针对性。例如,亚行与中国、法国、德国、韩国等成员国政府以及欧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北欧发展基金等国际组织建立了长期的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其次是纵向商业联合融资方式,通过与商业金融机构的接触,协助发展中成员国政府和私营部门借款人以商业条款担保和联合贷款为主要目标,为亚行的投资援助项目争取债务融资。最后是其他联合融资方式,主要是通过与企业、基金会和慈善机构等私营部门或机构建立具有战略性和持续性的伙伴关系,以追求亚行对次区域国家事业发展而提供持久的投资援助资金。可见,亚行通过不断拓展融资渠道、丰富融资方式,以保障充足的资金支持,从而扩大其对次区域国家的投资援助范围,提高其在次区域的影响力。
(六)以技术援助为主的多种方式的综合运用
在次区域的投资援助中,技术援助是亚行采用频率最多的方式。“亚洲开发银行协议”(“章程”)规定,亚行为项目开发、项目筹备、项目融资和项目执行提供技术援助,包括制定具体的项目建议书、帮助成员协调其发展政策和计划。因此,技术援助是亚行对外实施投资援助的先导与重点。在亚行对次区域国家投资援助的2851个项目中,采用单一技术援助的项目数占比约60%。但是,自GMS合作机制成立后,亚行越来越倾向于多种方式的综合运用,即技术援助、赠款、贷款的综合运用。在2851个投资援助项目中,亚行采取贷款、赠款和技术援助相结合的项目占25%左右。一般而言,亚行在确定投资援助项目意向后,委派相关负责人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投资援助形式、风险评估以及项目实施时间表等。
通过相关人员考察的结果初步确定项目实施框架,完成项目概念书和技术援助报告。然后,审核批准项目概念书和技术援助报告,确定援助的资金、内容和方式等,并选聘一家最有资质的咨询公司协助项目实施机构完成项目实施前的相关准备工作。最后,进一步完善技术援助报告,并根据受援国的现实及意愿确定资金投入方式,即贷款还是赠款。技术援助与贷款和赠款综合运用的好处在于,贷款或赠款可以确保项目资金链的衔接,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充分的资金保障,而先进的技术支持,有利于最大化地实现投资援助的最终目的。
自1966年成立伊始,亚行致力于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的减贫与经济增长,对次区域国家的投资援助迅速展开,特别是1992年亚行倡导的GMS合作机制的建立,亚行对次区域的投资援助迈上新的台阶。亚行对次区域国家的投资援助领域从最初的农业农村、医疗卫生、部门管理以及教育发展,延伸到工业贸易、能源、交通运输、城市基础设施及金融等各个方面,形成以基础设 施为核心、以民生领域为重点的项目分布特点。同时,亚行对投资援助项目的运作也独具特色,即清晰而明确的宗旨和职能定位、标准而严密的行为规范、有效而精简的决策机制、科学而严谨的评估体系和项目管理、多式多样的融资渠道、以技术援助为主的多种方式的综合运用等,这正是亚行顺利推进次区域投资援助、扩大影响力的重要经验。回顾亚行历经50余载对次区域国家的投资援助的经验,对次区域六国共同倡导的澜湄合作机制有重要启示。在现有合作机制下(“3+5”合作框架、高级别会议、优先领域联合工作组、澜湄合作秘书处等),澜湄合作可以借鉴亚行的经验,进一步明确合作宗旨和职能定位,建立具有明确职责范围的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和合作机制,包括反腐败机制、透明度机制,以及评估、问责机制等,形成层层制约,进一步规范澜湄合作中的投资援助行为,提高投资援助的效率,促进投资援助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应根据国际、地区、国内形势及次区域各国的利益诉求,及时进行投资援助战略结构的调整,不断优化合作模式,合理有效地分配资金、整合资源,保证合作效益最大化。